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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口市: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提取规定

2017-05-26 14:12

相关规定:

根据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(营公积金委发[2015]1号)和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代理提取规定》(营公积金发[2014]12)文件的相关规定,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,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 理提取业务。

办 理条件

缴存职工因居住外地等原因不能亲自到中心办 理提取手续的,可委托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代为办 理。当被委托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非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关系的额,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居住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 理公证手续。

缴存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,其继承人、受遗赠人需提供缴存职工死亡证明、与死亡职工身 份关系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出具的相关公证手续。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,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。

相关要件

除应提供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(营公积金委发[2015]1号)规定的证明材料外,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:

1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,且该委托书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证明;

2、能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被委托人关系的结婚证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;

3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身 份证;

4、被委托人身 份证;、

5、户名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***;

补充说明

1、缴存职工死亡的需办 理户名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的储蓄存折;

2、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须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入缴存职工的***或储蓄存折内。